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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本月正式实施

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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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办法》共6章37条,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涵盖了政府职责、粮食经营、粮食流通、粮食宏观调控、粮食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涉及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料等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办法》以福建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水平,对福建粮食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是全国仅次于广东、浙江后的第三大缺粮省,粮食自给率不足50%。出台《办法》不仅是福建全体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的规章,也是福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按照《办法》,福建省粮食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履行库存“上限”和“下限”的义务。在“上限”方面,《办法》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而“下限”方面,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办法》还明确,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办法》作了进一步规范,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经县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有资金企业法人单位要达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3万元以上;企业法人单位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30吨以上。二是明确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福州市粮食局及福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虽然涉及范围极广,但其中的多数规定福州市均已提前落实到位,所以对福州市粮油经营总体影响不大。不过,接下来福州还将按《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各项工作,为福州市粮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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