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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鸡场征收耕地占用税是否违法?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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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业是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最弱势的产业,世界上通用的做法是对农业生产实行补贴政策,中国政府现在也开始加大对农牧业的补贴力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过去过度依赖房地产和计划生育,现在这两个方面都在走下坡路,更为尴尬的是,由于环保风暴和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地方小企业经营大多举步维艰,税收大减!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始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去开辟税源,对于我们养殖业,主要就是征收耕地占用税(注意要区别于土地使用税),一些地方搞的声势浩大,对各级干部又是评比又是排队,整的鸡飞狗跳,一些养殖户迫于压力就只能认栽了,我在网上搜集了一些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法律文本,供大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号)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4、河南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06]3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5、针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养殖用地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河南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6]8号),予以澄清,文件规定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回复杞县人大农工委有关此类问题时,明确表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殖猪(鸡)场,不属于改变地地使用用途……请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7、2007年元月份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作者:老井;来源:老井说鸡蛋;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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