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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运猪车辆需备案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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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30日,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非洲猪瘟疫情已达54起。


为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该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是首次明确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对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备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公告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公告第二条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二是提高生猪运输过程要求,明确跨区域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运输生猪应当符合相应的动物防疫要求。


公告第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七条规定,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四是明确承运人应当履行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义务。


记者从农业农村部网站了解到: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传播疫情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广泛宣传公告有关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在运输环节加强对生猪及其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作者:XXX;来源:南方农村报;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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