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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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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吉粮调联〔2018〕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委(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各市(州)、县(市、区)农发行分支行,中储粮直属企业,铁路相关车站、车务段:


  为切实做好今年全省粮食收购工作,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推动由政策性收储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有关要求和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粮食收购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粮食收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在本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早安排部署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分工合作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坚决防止农民卖粮难和大面积坏粮发生。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和形势预判,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及时做好玉米、大豆种植面积核查工作,将生产者补贴资金按时兑付到位。新粮收购期间,粮食等部门和中储粮等企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搞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掌握解决收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


  二、多措并举开展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要引导玉米深加工企业和大米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价格引领作用;要指导中储粮、中粮、中国供销等中央所属企业、地方骨干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经营活动。要强化产销衔接,拓展购销渠道,主动为销区开展贸易、加工、代储等业务提供便利,特别是要组织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走出去、请进来”,争取销区在我省建立异地储备和扩大代收代储等业务,努力利用好空余仓容。要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粮食交易”购销新模式,加强“吉林大米”交易平台建设,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库、仓单融资等供应链服务产品的作用,统筹线上线下资源,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通过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和吉林大米品牌建设,在吉林大米核心品牌引领下,结合区域品牌建设,组建区域品牌大米产业联盟,发展“基地+龙头企业+终端客户”新营销模式,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中粮、中国供销等央企要及时分析研判市场行情,提前研究制定购销计划,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来经营。中储粮、省储备粮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实行价格联动,按照市场价格收购轮换粮源,按期完成轮换任务。


  三、认真抓好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


  近年来,随着吉林大米品牌实施、优质稻谷种植扩大,省内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区域较少、收购数量较小。虽然今年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下调幅度较大,但各地仍要予以重视,做好启动预案准备。省有关单位正在制定《吉林省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近日下发。各地要严格执行预案各项规定,切实抓好预案组织实施。要根据《关于申报2018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的通知》(中储粮吉〔2018〕157号)有关要求,结合粮源分布,合理选定收储库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要严格执行预案启动和停止规定,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及时按程序报批启动;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停止实施。要准确把握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着力把好收购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四、强化收购资金和运力保障


  各市(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要积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适应粮食市场化收购新形势,创新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市场化收购主体的信贷支持,满足粮食收购各环节的贷款需求。农发行分支行要在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的同时,根据各地粮源分布和空余仓容情况,提前做好客户布局工作,提前开展贷款调查评估,将授信和贷款调查环节同步进行,提高办贷效率,积极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收购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各地要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功能,适当扩大放贷主体和承贷粮食企业适用范围,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缓解粮食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粮食、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企业运输需求等相关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粮食外运有关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公路运输保障力度,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各铁路部门要根据运输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粮食运输计划,可在粮源集中、设备条件好的站点,组织始发直达和阶梯直达列车,保障粮食顺畅流通。


  五、着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各地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的技术指导,引导农户因地制宜,自制储粮装具和设施,实现立体储粮。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预检,指导帮助粮食整理,并联系销售渠道。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业务,切实解决粮食晾晒难、储存难、保质难等实际问题。要落实好环保有关规定,加强统筹调度协调,遵循“投入成本少、运行成本低、技术安全、排放达标”的原则,因户施策,宜清则清、宜洁则洁,积极稳妥推进烘干设施改造升级,保障必要的粮食烘干能力,确保秋粮及时烘干,避免发生大面积霉粮坏粮事件。要指导粮食企业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积极开展预约收购、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收储库点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同时,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根据农户需求,开发高保障或补充保障型农业保险产品,逐步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六、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对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特别是启动最低收购价稻谷的地方,要切实加强收购流程管理、强化“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的防范措施,重点防范“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要加强安全检查,强化隐患治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主体责任,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层层落实“两个安全”隐患台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调度,把好粮食入库、进仓质量关,科学实施温湿度控制,严防季节交替期间粮堆结露。要重点盯防外运作业、机械作业、施药作业、用电动火作业、库内交通等环节和简易仓囤、机械设备、电气线路等部位,做到严格过程管控,按章规范操作,确保人安、粮安、库安。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类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以及网站、微信平台等自有渠道,多形式、多角度、高频率宣传和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要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引导服务,及时收集、整理、发布秋粮生产、质量、价格、收购进度、粮食供求、运输情况等信息,引导农民把握市场行情,形成合理预期,适时适价售粮,指导企业把握时机,入市收购。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大力宣传收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为秋粮收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作者:XXX;来源:吉林省粮食局;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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