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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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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省级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的通知》(黑粮调联[2017]31号)精神,按省有关部门要求,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受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2017年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依据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此次竞价销售的省级储备粮采取场内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出卖人为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发货单位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为承储库以外具有粮油经营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此次竞价销售黑龙江产省级储备粮具体品种、数量、年限见交易清单。其中:小麦执行等级差价,相邻等级差价按照40/吨执行;大豆不执行等级差价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需要向交易市场提供如下材料:

     l、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第五条 参加大豆(小麦)交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6元/吨,大豆履约保证金200元/吨;小麦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上述款项请在汇款时标明交易商代码及款项用途,必须在交易前一天汇至交易市场账户:

 账户名称: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20323999900100000675951

 第六条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号牌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密钥、用户名、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买受人,密钥、用户名和密码等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管理公司提供的标的包括:出卖人承储库名称、品种、数量、等级、生产年限、型态;有无铁路专用线(是否开通);合同执行期起止时间等。质量指标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龙粮网或黑龙江粮食交易网(http://221.212.41.105/发布《2017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2个工作日在龙粮网或黑龙江粮食交易网公示《交易授权书》、 《2017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合同》样本和交易细则、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市场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 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60秒内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在30秒内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5楼服务大厅)签订《2017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期限为2个月。(具体执行期限起止时间见合同,买受人须认真阅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竞价交易达成后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分期分批交纳粮款,最后一笔粮款应在合同终止前15日内(含15日)交齐,交纳的粮款需汇入交易市场在农发行账户(见第五条),汇款时需注明交易商代码;买受人将粮款汇到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要及时交易市场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持《出库通知单》到管理公司换取《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并凭此通知单到承储企业办理出库。不同标段的买受人,竞买的同一承储库,同一仓,同等质量的省级储备粮,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为准,由承储库安排依次出库。交易市场在交款期限终止2个工作日后(含2个工作日)不再办理《出库通知单》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买方自负。交易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交纳的粮款全额拨付到管理公司,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足额收回。

 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2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承储库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和出库费用到账情况,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配车、装车等工作。省级储备粮出库后,承储库、买受人需签订《货物交接协议书》,并由当地农发行进行确认,及时上报管理公司和交易市场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完毕,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货物交接协议书》,管理公司按成交价和《货物交接协议书》的结算数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买受人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如买受人在合同执行期终止后30日内(含30日),未到管理公司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粮款的省级储备粮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粮食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100元标准执行,并由承储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质量以粮食出库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同确认质量,无异议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书》,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计算方法如下:

 1、 对于杂质、水分超过国家标准的,由承储企业给买受人补量,每超过0.5%补量0.75%,不足0.5%的不计算补量

 2、对于杂质、水分低于国家标准的,大豆如低于国标在0.5%(含)以上的,买受人只承担两项中一个0.75%减量,不足0.5%的不计算减量,其余超耗产生的减量由承储企业承担;小麦不执行减量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粮食出库前,如买受人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交易市场指定省级及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会同买、卖及承储库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市场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系统确定合同成交后,交易市场按成交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缴,余款可退还,也可转作货款;出卖人交易费从省核定的交易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对于成交部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据实清退。也可在交纳最后一笔货款时按照80%的比例转做粮款,余下20%待合同履约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清退。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与出卖人及承储库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终止。大豆小麦)买受人要分别向出卖人和交易市场交纳200元/吨(100元/吨)、6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200元/吨(100元/吨)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违约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足货款的,未交足货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大豆小麦)买受人要分别向出卖人和交易市场交纳200元/吨(100元/吨)、6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200元/吨(100元/吨)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 其违约标的由有关部门另行组织销售。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承储库)违约,合同终止,承储库承担其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数量从成交之日取消费用补贴。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按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粮局<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粮调联[2012]66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买受人可以拒付保管费用。

 对于买受人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交易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期结束后,若大豆小麦)买受人违约,须向出卖人支付200元/吨(10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履约保证金扣缴后代为支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厅;如承储库违约,由承储库向大豆小麦)买受人支付200元/吨( 100元/吨)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储库费用补贴中扣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作者:XXX;来源: 黑龙江粮油;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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