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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印发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库点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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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分支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等规定,为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粮收储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联合制定了《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级三方单位。


附件: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实施方案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  农发行湖北省分行

2018年6月19日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等规定,经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会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点原则


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收购量与仓容量、监管能力与库点数量相匹配等情况,统筹安排符合《预案》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优先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名录内企业。


二、委托收储库点条件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已取得粮食主管部门认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执行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相关规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二)设施设备条件。收储库点库区相对独立,有明显隔离措施(如围墙等),收储库点收购仓库不在同一库区(院落)内的不得纳入该收储库点。


有一定规模自有仓容,收储库点(单个库区)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低于3000吨。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要求,各收储库点必须具备与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粮情测温系统、计量称重器具(电子汽车衡)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


必须承诺实行收购一卡通系统和网银结算,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统一使用相关单据,配备相关设备。


(三)资信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高利贷和民间融资等风险隐患;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银行资信证明和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证明。


(四)资产条件。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复印件留存,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


(五)管理条件。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配备足够的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检化验人员和保管人员,能够满足收购质量检验和储存安全需要,提供检化验人员和保管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六)安全条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相关规定。库点不得位于低洼易涝区、行洪区,库区及周围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当地安监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履约条件。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现有货位的空仓容计算,验收确认后以实际收购量结算),同时实行县(市、区)区域联保,签订联保协议。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粮油集团等中央、省属企业及其直属单位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要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抵押、质押、保证担保,附件1、2、3)。


非国有企业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机械设备不得作为抵、质押或担保物)。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必须采用现金或资产抵、质押的担保方式,不得采用承诺的担保方式,资产抵、质押需办理他项权证手续,不允许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


三、委托收储库点定点要求


按照《预案》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依据各地预计收购量和收储能力等,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努力满足收购需要。


(一)库点申报要以单独的库点或库区申报,附带库区卫星定位图(可用手机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或钉钉软件截图)、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各仓存粮情况(含数量、品种、性质和年限,附件4)和空仓容,由库点负责人和确定收储库点单位的空仓核验人员签字认可。库点名称必须规范和唯一(法定名称+库点名称),同一库区不得有不同名称,严禁延伸挂靠,严禁跨行政区划设点,确保辖区内收储库点布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收储库点不能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以及提供的原件与收储库点资产状况不一致的,不得定为委托收储库点。收储库点提供虚假土地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申报库点的尽职调查必须充分,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照定点条件,确定是否作为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并盖章确认。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具推荐函,证明收储库点国有资产属性(附件5)。


(四)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落实驻库监管员,监管必须落实到人。农发行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贷监管责任。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要建立监管人员档案并盖章确认,存档备查。监管人员有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备。


(五)申报库点必须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严格执行粮食质价政策,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各项规定,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先收后转、二次制单,不打白条,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搞“转圈粮”,不延伸挂靠,不擅自动用,不抵押中央事权粮食,不阻扰中央事权粮食正常出库,自觉服从中储粮直属企业移库、集并等指令;无论出现债务纠纷和其他重大事项,都要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中央事权粮食调得动、用得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等要在承诺书上签字和盖章确认(附件6)。


四、租仓库点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预案》规定,符合上述委托收储库点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库点均以委托收储方式参与收储,不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有关规定,租仓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不得改变租赁性质。


(二)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中央企业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地方国有骨干粮食企业,可按现行管理规定,接受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在现有租赁库点进行租仓收购的,要重新审核资格条件。


(三)中储粮直属企业统筹协调承贷区域内租赁库点的布局。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中央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的租赁库点要由企业总部出具担保函;中储粮直属企业除按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外,还要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租仓储粮有关规定填报有关申报材料(附件7、8)。中储粮直属企业、受委托的中粮、中国供销、中化等直属企业上报拟租赁库点时须抄送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存档备查。


(四)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骨干粮食企业,除按照20元/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必须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五)中储粮直属企业、其他央企、地方国有骨干粮食企业的租赁库点均要有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推荐函(附件9、10),租赁库点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合伙人(含配偶)、财务主管及担保机构均要在承诺担保书上签字背书,承担连带责任(附件11)。


五、职责分工


根据《预案》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在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定点工作中,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粮食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等单位推荐。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州)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行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审核并合理确定收储库点,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联合行文上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主要对开户及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汇总,会商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按照《预案》要求,对委托收储库点和租仓收购库点分批,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审核确定收储库点时,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既要密切配合,又要明确分工、分清责任,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做好收储库点初核、推荐、审核、确定等各环节把关工作。为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和管理职责,经省三家会商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政策宣传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地方委托收储库点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租仓库点负管理责任,对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验收、保管、出库等全过程负监管责任。


中储粮直属企业重点对自有及租赁库点负管理责任,对其他中央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全过程行使监管责任。


农发行要按照有关金融法规和职责分工,重点对各收储库点收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做到库贷挂钩。

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因监管等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偿。


对确定参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预案》启动前固定拟收储货位,严禁擅自调整。收储库点收购数量严禁超过核定的有效仓容和收购能力。凡发现推荐上报和审核确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对在执行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收储库点,在对其进行处理的同时,对定点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确定工作。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并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做好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的工作,可对有关分工进一步细化,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负责。同时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从定点抓起,严格标准,严格条件,防控风险,切实做好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摸底调查、审核筛选工作,真正把信誉好、设施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库点选出来,按照规定条件合理确定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我省顺利执行。


(二)统筹安排,抓紧开展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确定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督导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抓紧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审核确定和上报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拟参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企业,按照定点条件及时提供真实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收储库点。


(三)严格把关,确保收储库点的资料真实有效。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会同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对拟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为每个收储库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料档案,留存备查。申报资料要按照《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租仓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3)的顺序要求装订。审核确定的收储库点资料一式四份,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各一份,并于6月22日前将收储库点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中储粮湖北分公司。


资料接收及联系人: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陈平    联系电话:027-87339520

   

附件:

1.抵押合同(样本)

2.质押合同(样本)

3.保证担保合同(样本)

4.**单位**库点(库区)平面示意图

5.关于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6.委托收储企业承诺书

7. 企业仓储设施设备出租申请表

8.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直属企业租仓储粮申报表

9. 关于推荐地方国有骨干收储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参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10. 关于推荐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参与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函

11.租赁企业承诺书

12.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

13.租仓收储库点申报资料清单

14.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名单

15.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现有储粮及空仓、设施情况现场核实登记表

16.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监管人员安排表

17. 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租仓收储库点驻库人员安排表


作者:XXX;来源:湖北省粮食局;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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