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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表示外商投资四大主粮种业有禁有限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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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的政策调整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农作物种业有关措施作出解读。


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种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大幅提升种业对外开放水平。


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两个版本,即在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18全国版”)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适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18自贸试验区版”)。


在禁止领域,两个负面清单规定完全相同。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二是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种植业领域的稻、大豆现阶段仍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在限制领域,两个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股比要求不同,与2017年版相比,此次负面清单进行了调整。“2018全国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控股(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2018自贸试验区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4%。


根据《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玉米、小麦种业领域,须进行准入许可;稻、大豆种业禁止外商投资,暂不受理申请。同时,外商投资种业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玉米、小麦还是其他作物,皆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作者:XXX;来源:粮油市场报;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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