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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公布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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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真实、质量安全,结合吉林省的稻谷(粳稻,下同)生产和收购实际,制定了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吉林省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

  预案规定,吉林省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预案中还要求,中储粮直属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预案中规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在此期间,以市(县)为单位,当稻谷(标准品)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1.55元时,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行共同提出启动预案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商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向中储粮总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后,相关市(县)确定的收储库点要及时启动收购,并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吉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报备。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1.55元以上时,各市(县)自行终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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