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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治区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方案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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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印发《2019年自治区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方案》(新发改规〔2019〕6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点方案》在继续沿用2018年总体框架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新增了“保险费财政补贴上限”。目前保费补贴从中央改革补贴资金中安排,自治区没有相关配套资金,鉴于当前市场价格形势复杂,为不增加我区财政负担,将应拨付试点补贴资金总额作为实拨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保险公司均表示理解支持。


(二)新增了“单产上限测定要求”。鉴于2018年赔付标准与补贴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防止试点区域外棉花流入区域内,提出了试点区域做好完成棉花单产上限测定工作,缩小骗保骗赔空间,确保试点理赔精准性。


(三)调整了“保险费率厘定相关参数”。为使费率上限厘定更加科学,确保有效对冲风险,调整了相关参数:一是以发布招标公告前30个交易日CF2001平均价作为期货价格;二是以亚式平值看跌期权价格作为购买场外期权权利金。


(四)调整了“赔付标准核定相关参数”。为解决保险赔付启动价格要素不透明、赔付与补贴标准差异较大等问题,调整了相关参数:一是将中国棉花价格指数作为棉花现货价格;二是将棉花期货价格和棉花现货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棉花市场平均价格。


(五)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在保持2018年试点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拟将昌吉市纳入2019年试点,一是适当扩点,营造充分竞争环境;二是目前棉花市场价格处于低位,适当扩点,减少保险公司赔付压力,降低潜在亏损风险。


从现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来看,会很容易被归为世贸组织“黄箱”补贴政策,虽然2017年国家对现有政策进行了微调,合理规避规则限制,但从长远来看,应参照美国等国家采用的更为隐蔽的保险政策来积极应对世贸规则限制,因此需要开展棉花“保险+期货”新机制的研究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为国家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供参考。


2014-2016年,国家在新疆推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为此决定在新疆启动第二轮(2017-2019年)深化改革。2019年是第二轮改革收官之年,2020年以后,国家尚未明确是否继续实施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政策延续关系着我区农民的切实利益、脱贫攻坚工作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开展棉花“保险+期货”新机制的研究探索,建立未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可替代路径。


通知全文如下:


2019年自治区棉花“价格保险+期货”


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95号)的部署,在全面总结评估2018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完善新型棉花保险机制,启动2019年自治区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新疆银保监局共同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利用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探索新型棉花补贴方式和棉花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疆棉花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市场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棉花价格补贴机制,建立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可替代路径;持续稳固和壮大新疆棉花优势产业,推进新疆棉花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应对WTO国际贸易规则等诸多挑战;发挥金融市场功能,有效化解棉花市场风险,保障棉花实际种植者基本收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鼓励试点县(市)基本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投保棉花目标价格保险,通过采取各项保障措施,统筹推进试点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种植棉花的抗风险能力。


(二)收益保障一致。立足保障棉花实际种植者收益不变,原则上确保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理赔水平与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力争试点县(市)棉花实际种植者获得保险理赔标准不低于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标准。


(三)试点封闭运行。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要求的实际种植者不再享受棉花目标价格产量补贴,参加棉花目标价格保险,履行保险合约义务,获得保险理赔。


(四)单独建账核算。保险公司承办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损益。


(五)统筹协同推进。试点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统筹推进棉花“价格保险+期货”工作,做好组织宣传、信息互通、资料收集、审核、对外公示、资金赔付等各环节工作。


四、保险主要内容


在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基础上,形成棉花价格保险机制。保险目标价格与低于此价格的棉花市场平均价格之间的价格区间为保险理赔区间,当棉花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启动保险理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价格保险赔付义务。


(一)保险试点范围


试点县(市):博州博乐市、昌吉州昌吉市、喀什地区叶城县、阿克苏地区柯坪县。


(二)被保险人


试点县(市)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棉农”),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合作社等)。


(三)保险标的


试点县(市)内棉农交售的籽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四)保险目标价格


参照2019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保险目标价格为18600元/吨。


(五)保险公司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办试点县(市)棉花价格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承办农业保险资格,在县级设有相应机构,可具有一定的棉花价格或收入保险试点经验。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5个月,即2019年9月1日0时至2020年1月31日24时。


(七)保险数量


根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统计的试点县(市)棉农实际棉花交售量确定保险数量。


(八)保险费


依据保险目标价格(即18600元/吨)、保险费率和保险数量确定保险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保险费率。


棉花价格保险费实行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由自治区财政从中央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中安排,棉农不缴纳保险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拨付方案,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批准方案向保险公司预拨和清算保险费。根据实际棉花交售量与保险数量预测值之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保险费差额资金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保险费清算。实际拨付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以应拨付试点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总额为上限。


保险费=保险目标价格×保险费率×保险数量


(九)政府采购保险费率上限


根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前30个交易日的郑州商品交易所CF2001期货结算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当期棉花期货价格,核定政府采购保险费率上限。


政府采购保险费率上限=(保险目标价格-当期棉花期货价格+购买场外期权权利金)÷保险目标价格


根据亚式看跌期权定价原理,用几何平均逼近算术平均来计算亚式看跌期权,将得出的亚式平值看跌期权价格作为购买场外期权权利金。


(十)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棉花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按照试点县(市)棉农实际棉花交售量进行理赔。


(十一)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购买棉花期货期权,对冲价格风险;也可以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明确的“市场运作”原则,组合使用购买棉花期货期权、再保险、风险自留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


(十二)赔付处理


1.赔付程序。保险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全额赔付试点县(市)棉农。


2.赔付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棉花市场平均价格和实际棉花交售量等数据核定赔付资金总额。


赔付金额=(保险目标价格-棉花市场平均价格)×实际棉花交售量。


五、其他具体规定


(一)棉花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将棉花期货市场平均价格和棉花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棉花市场平均价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郑州商品交易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1.棉花期货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各交易日CF2001期货结算价格算术平均值,作为棉花期货市场平均价格。


2.棉花现货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2019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中国棉花价格指数(CC Index 3128B)算术平均值,作为棉花现货市场平均价格。


(二)棉花产量确定


1.保险数量预测值。


保险公司根据试点县(市)棉花种植面积和上年度皮棉平均单产预测试点县(市)皮棉总产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经审定的保险数量预测值,用于保险公司申请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


2.实际棉花交售量。


根据截止2020年1月31日24时信息平台统计的试点县(市)籽棉交售量,按试点县(市)棉花平均公定衣分率折算成皮棉数量确定实际棉花交售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实际棉花交售量=籽棉交售量×平均公定衣分率


(三)资金安全防范措施


1.财政资金安全防范。为保障试点资金运用依法依规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单独建账核算”的原则管理试点保险费补贴资金。保险公司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价格保险+期货”试点财务报告,详细列明保险费入账、责任准备金计提、经营管理费用列支、购买期货场外期权权利金和再保险支出等资金收支内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价格保险+期货”试点资金绩效管理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为实现财政资金高效节约利用,当本年度未触发理赔或赔款总金额小于拨付保险费总金额时,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年合理经营管理费用后(参考近三年我区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水平按15%确定),应将节约资金滚存用于下一年度试点;若试点期结束仍有累计节约资金,应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资金安排。


2.棉农理赔风险防范。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如出现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棉农利益行为,由新疆银保监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在试点县(市)棉农还贷到期前,保险公司对投保棉农(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提供贴息、代还、保证保险等金融服务妥善解决其还贷资金问题。


3.骗保骗赔风险防范。如果存在保险诈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棉花目标价格保险信用记录,不再予以投保和享受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面积补贴及特种棉保费和赔付标准


1.面积补贴:根据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有关规定,喀什地区叶城县、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基本农户仍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面积补贴。


2.特种棉投保和赔付标准:按照陆地棉保费和赔付标准的1.3倍确定。


(五)信息共享支持


以信息平台框架为基础,坚持数据保密和安全原则,根据保险公司需求共同搭建满足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与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保险公司根据信息平台录入信息,在保险信息系统投保。信息平台自动归类处理,将参保棉农交售量补贴剔除到直补范围之外,实现数据同步。


六、任务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整体推进工作,牵头制定试点方案;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有关地(州)、县(市)及时开展试点各项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办保险公司;对棉花市场平均价格提出审查意见;对实际棉花交售量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制定棉花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试点总结评估工作。


新疆银保监局: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试点相关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用户需求书》,配合做好实施政府采购准备工作;依法监管承办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试点相关工作;落实、拨付棉花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开展棉花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试点相关工作;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对保险数量预测值提出审查意见;做好试点县(市)棉农棉花种植面积申报、审核、公示、录入等工作;协助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单产上限测定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开展投保面积核实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试点相关工作;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对试点县(市)棉花平均公定衣分率提出意见。


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试点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宣传。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协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保险数量预测值进行审查。


新疆证监局:负责协调、支持承办保险公司合作的期货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及时提供棉花期货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场外期权权利金等相关数据。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责及时提供棉花现货市场平均价格、实际棉花交售量等相关数据;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与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


试点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督促指导所辖试点县(市)认真落实2019年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各项工作。


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2019年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


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共同做好棉花“价格保险+期货”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利用“访惠聚”、农民夜校等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向当地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意图、内容和意义,提高棉农知晓率,积极参与试点,努力营造拥护和支持试点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棉花种植面积审核、单产上限测定及承保出单(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服务网点和信息系统,组建专业队伍,与试点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做好衔接。


1.开展棉花种植面积审核。试点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棉农棉花种植面积申报、信息平台录入和公示工作。保险公司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对投保面积进行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在所属行政区域公示),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公司复查,县(市)、地(州)两级农业农村、统计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合自查,掌握棉花种植情况。


2.开展单产上限测定。试点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代表三方共同完成棉花单产上限测定工作,聘请农业专家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对试点县(市)棉花单产上限进行测定后,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3.种植户保险信息录入。棉花面积核实认定后,以村为单位,由保险公司在保险信息系统录入棉农保单信息、基本信息和面积信息。


4.承保出单。保险公司在面积核实完成后,向参保棉农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5.申请保费。保险公司根据经审定的保险数量预测值,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


(三)交售信息录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试点县(市)棉农将籽棉交售到经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按规定如实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理赔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农户复核数据,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农户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理赔相关信息复核校验、公示。


2020年2月28日前,保险公司根据信息平台统计棉农的实际棉花交售量和自治区确定的棉花市场平均价格,核算赔款,完成理赔公示后,一次性支付到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复核及解决问题(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针对棉花价格保险理赔期间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联合试点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复核理赔条件,着重解决矛盾问题,防止信访事件发生,切实保障棉农利益。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要予以坚决打击。


(六)总结评估(2020年5月30日前)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试点县(市)对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开展总结评估,并对保险公司服务能力、业务创新、合规经营、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综合考评,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科学。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试点县(市)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由主管领导抓总,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普及。试点县(市)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棉花“价格保险+期货”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明白晓畅的语言,进一步明确参保权利和义务,让广大棉农真正了解棉花价格保险,培育棉农风险意识与保险意识,引导棉农积极参与试点。


(三)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和试点县(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利用群众监督、公示制度、问题预警、棉花加工企业监管,共同做好棉花“价格保险+期货”试点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网站;作者:XXX;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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