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享受补贴的采购价格:企业在东北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2010年玉米临储价格(暂未公布),同时国家监测,当东北地区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玉米价格平均回升到临储之上10元/吨时,中央停止补贴。
二 期限:自临储收购价公布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且于11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
三 补贴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折合标准品(水分小于等于14%,杂质小于等于1%,)的玉米数量。
四 享受补贴的其它事项:继续按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五 此通知自10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改委、农发行、粮食局11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160份,华东、上海、江苏、浙江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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