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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荒”背后呈现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滞后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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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广大人民也日益的关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尤其是目前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产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中国乳品业近期再次遭遇奶荒,各大城市生鲜牛奶价格纷纷上涨10%。前天,在清华大学举行的“食品安全和农业改革”学术报告会上,著名农业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指出,在我国近期发生的“奶荒”背后,依然存在着由于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滞后而产生的隐患。

    “奶荒”背后呈现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滞后

    党国英介绍,我国全年的牛奶生产量平摊到每个人身上是28公斤,而乳业大国荷兰则是740公斤,我国与之相去甚远。党国英认为,我国近期发生的“奶荒”背后,存在着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滞后的隐患。党国英建议,推动农村养殖体系改革,建立合作社组织,“这是奶农自发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组织,它能够实现多数诚信经营奶农对少数不合格奶农的监督”。党国英说,他在国外考察时发现,一家奶农饲养了150头奶牛,整个农场只有农场主和太太两个劳动力操持。而在中国,一般家庭牧场饲养的奶牛不超过10头。

    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滞后体现四方面

    食品安全标准直接与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紧密相连,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还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林业(LY)、农业(NY)、商检(SN)、商业(SB)、供销(CH)、轻工(QB)等,标准政出多门、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统一标准任务繁重,过程艰巨,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

    一、不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由于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食品企业的每一种产品的生产、检测等,都与食品标准息息相关,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以及标准体系中的存在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食品生产监管制度的实施成效。与此同时,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机制下,企业往往只关注食品安全标准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变化,却忽视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因此,不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的现象相当普遍。上述两种情况,往往导致标准制度及生产监管制度的管制成效低下。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与国际标准接轨,仍然存在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不同种类,也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标准体系内部存在标准不统一、标准覆盖面不全及标准指标低等问题。特别是与国际现行标准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我国的食品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标准与产品一一对应,中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如各种蔬菜只有一个标准——类。因此同样一个农药残留物,国外有2000多项标准,中国只有100多项。国家标准只有40%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更是只有14.63%,[1]覆盖面远远不够。

    三、食品安全标准少、标准旧。如目前我国农药限量标准仅制定了137种,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如我国食品检测标准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而且老标准不及时修订,新标准未及时制订,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年、20年都不修订或早已过时,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比如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国的标准却只能“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正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中国才仓促制定“三聚氰胺”的检测标准。

    四、食品安全标准乱。由于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各部委制定标准的做法,使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如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和农业部门的标准中则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规定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如此混乱的标准,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也给政府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各地域、各层级的标准常形成冲突,往往使食品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相关法律知识: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推进体制改革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五)做好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六)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

    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慧聪食品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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